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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第12届广州国际海事贸易展览会

The 12th Edi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Expo-China

2026年12月16-18日 | 广州琶洲 • 保利世贸博览馆

距离开幕还有天

2026第十二届广州国际海事贸易展览会暨论坛

注意!船舶污染防治新规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6-10-17

来源:广州海事展

作者:广州海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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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01 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自2010年出台以来,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3月12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出台,于8月15日起施行。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同时,《规定》所依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被废止,相关制度经完善后已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为及时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工作,需对《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02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船舶新型燃料污染防治管理要求。随着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天然气、甲醇、氨能等新型燃料供受作业越来越多,但相关燃料进入水体后仍可能造成污染风险。因此,本次修订将燃油以外的其他燃料供受作业纳入监管范畴。
 

对应条款: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水上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二是补充船舶材料管理要求。鉴于船舶使用有害材料,将对海洋环境造成直接危害,《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船舶材料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规定、经检验合格等要求,《规定》结合实际予以细化落实。

 
对应条款:第四条

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三是完善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管理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对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对其排放及操作活动提出了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等要求,《规定》相应作了细化落实。

 
对应条款: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沉积物、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油料及燃油以外其他燃料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将使用完毕的压载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期满后由船舶所属公司保留3年。
 

四是加强对船舶清洗舱等作业活动的管理。现行《规定》重点对在港区水域内的船舶清洗舱、驱气,以及大型油轮的货舱清舱进行了规范。考虑到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从事清洗舱、驱气、置换时,具有较大的污染风险,且属于高频作业事项,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带来的危害,《规定》对其作业区域明确了远离人口密集区、通航密集区等要求。

 
对应条款:第三十五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或者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行洗舱、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根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拆船监管职责的规定,《规定》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船舶拆解活动进一步明确为船舶水上拆解。

 
对应条款: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水上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审批由7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单航次作业审批由2日调整为24小时,更好服务行政相对人,持续提升海事服务品质。

 
对应条款: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应条款:第三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